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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新政:限制区新购住房满2年方可交易 二套首付不低于60%

观点地产  2018-03-22 11:56

[摘要] 3月21日,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》,对新购置住房、购房信贷以及住房用地购置资金等方面做了规范和限制。

3月21日,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》,对新购置住房、购房信贷以及住房用地购置资金等方面做了规范和限制。据了解,该通知自3月22日起开始执行。

通知明确指出,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(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)在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、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(以下简称中心城区)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,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及高新区(以下简称限制区域)的住房(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不含公寓,下同)。

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,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,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,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,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。同时,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,需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。

观点地产新媒体翻阅文件获悉,在信贷方面,通知规定,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。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%,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.1倍;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

通知同时加强了住宅用地购置资金方面的监管,明确在中心城区购置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和地价款须为自有资金,不得为开发贷款、资本市场融资、资管计划配资等资金。

此外,通知提及将大力提高租赁住房在住房市场占比,优化配置布局,在高校、科研院所周边和交通枢纽地区加大租赁住房供给,满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的多层次住房需求,着力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。充分发挥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作用,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、居住证办理等“一体化”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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